公司高管等特殊人群涉及勞動爭議的特點
021-37005396
近幾年來,公司高層管理人員頻頻涉及勞動爭議,其中間雜股票期權和出資等民事爭議,法律關系復雜,爭議標的額較大。 高管人員大多掌握企業商業或者技術秘密,并存在股權激勵機制,故訴訟請求往往涉及競業禁止補償金、股權補償等請求,法律關系復雜,不僅涉及勞動法,還涉及到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定。上海家化與總經理王茁勞動糾紛一案,表面上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涉及勞動合同法和公司法選擇適用問題,實質上是另外一個案件,牽涉重大經濟利益,是股權激勵解鎖期限及能否行權的案件。 有些公司高管就是公司創辦人,是股東,在公司中享有特殊地位,公司一般不與這些高管訂立勞動合同,有的公司認為雙方之間根本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履行勞動法的相關義務,但是實踐中常有這些高管離職或者退股后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私自篡改勞動合同或制造有利證據,有的帶走公司印章或者公司重要材料,直接影響公司生產經營。 人力資源經理是公司整個人力資源工作運行的負責人,但是實踐中有一些人事資源經理利用職權謀取訴訟利益,表現為故意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將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取走,離職后向公司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公司財務人員一般負責賬目建立、工資發放和社會保險辦理等事項,實踐中有財務人員不給自己或者他人繳納社會保險,而后以此為理由提出補繳保險、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 為防范與上述特殊人群的勞動爭議,公司企業應當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加強勞動合同方面的制度建設,規范勞動合同的簽訂和管理流程。在具體案件中,需要加強勞動者身份確認和舉證責任規則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