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線電話:
021-37005396
13916800902
投資理財產品的法律風險
隨著房地產市場和股票市場的持續低迷,百姓手中閑置資金不得不投資于形式各異、花樣繁多的銀行理財產品,社會公眾追求個人財富的最大化,投資理財儼然已成為公眾財產保值增值的主要方式之一。
嚴格意義上,理財產品是指,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并發行的產品,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后,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產品。寬泛意義上,理財產品還包括私募基金形式、期貨交易形式、委托理財形式、入伙協議形式等。
金融理財產品的日益復雜,投資理財引發的糾紛也日益增多。近年來,我們律師團隊處理的涉投資理財糾紛案件涵蓋多種投資形式,如理財產品、私募基金形式、期貨交易形式、委托理財形式、入伙協議形式等。為此,我們律師團隊結合我們辦理的一些案例,對投資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了解清楚理財產品發行方,理財產品的銷售方不一定是發行方,不要輕信銷售代理機構的宣傳。
理財產品發行方的專業和信譽,直接決定了投資方向和投資收益。投資者一般很注重審查發行方主體資格,因此,要了解清楚理財產品發行方,理財產品的銷售方不一定是發行方。
王老太去銀行存錢,經過銀行工作人員的推薦,購買了銀行理財產品,工作人員介紹該理財產品風險很小,最少也能達到年收益10%左右,一年后本息都可到賬。王老太購買該款理財產品后,過了數月查詢產品的收益率低于銀行存款利息,王老太跑到銀行要個說法,卻被告知該理財產品是某基金公司設計發行,并不是銀行自己設計發行的。王老太和家人認為銀行虛假宣傳,要求銀行歸還本金和利息。
目前,由于銀行的營業網點遍布城鄉,具有合格的金融產品銷售人員,成為理財產品的主要途徑之一。對商業銀行來說,銷售的理財產品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銀行自主開發的理財產品,第二類是銀行代理銷售的理財產品。本案中,銀行是代理銷售了理財產品,并不承擔理財產品的直接法律責任。
產生這些糾紛的原因主要來自兩個方面:
1、銀行銷售理財產品過程中存在管理問題。
銀行工作人員存在隱瞞或者刻意回避理財產品發行方主體,一些投資者自以為在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就是商業銀行自己設計發行的,投資風險小,收益有保障。銀行銷售人員口頭承諾,夸大理財產品收益,沒有強調甚至故意隱去投資風險,為了銷售理財產品,完成業務指標而”只說對銷售有利的,對投資者不利的避開不提”,口頭私自承諾、掩飾交易風險是引起理財產品糾紛的起因。
對于投資者來說,要追究工作人員虛假承諾比較困準,這種似是而非的越界宣傳更是很難追究責任。更何況絕大多數的投資者在購買產品時并沒有保留證據的風險意識,只有等到糾紛發生時才想到要進行調查取證,可這時候已經很難獲得證據,銷售人員往往對之前的承諾閉口不提。
2、投資者不具備風險意識,輕信口頭承諾。
投資者特別是一些老年投資者經常將理財產品當作儲蓄來看,不懂得收益率要根據產品在整個投資期結束后的實際效果確定,所謂高收益高風險的概念沒有建立起來。
特別是投資者還沒有從銀行是國有的,銀行工作人員不會害我這種老觀念中走出來。現在商業銀行都是公司,是上市公司,是經營機構,其工作人員甚至整個銀行本身也是為銀行的產品和利益在打轉,故而投資者盲目相信是糾紛的土壤和溫床。
為規范銷售行為,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辦法》強化理財產品銷售流程管理,對宣傳銷售文本、認贖安排、資金交付與管理、對賬制度、持續信息服務等主要環節提出要求;全方位加強銷售人員管理,從機構和員工兩個層面分別提出管理要求?!掇k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十八種情形, 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我們選擇常見的四種情形例舉一下。
(一)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財產品;
(二)虛假宣傳、片面或者不當宣傳,夸大過往業績,預測理財產品的投資業績,或者出具、宣傳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
(四)將銷售的理財產品與存款或其他產品進行混同;
(九)為理財產品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擔保,包括部分或全部承諾本金或收益保障;
關于這一種情形,有的投資者為規避投資風險,要求基金管理人或者第三方提供其他增信措施。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有的確認為無效,有的依據民法典和第九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如果認定為債務加入或者擔保條款的,可以認定這種“抽屜協議”有效。
二、要重視合同文本內容的審查,購買理財產品時要仔細查看合同條款,不要盲目相信口頭承諾。
在我們接待的理財糾紛咨詢中,很多案件無法提起訴訟(或者敗訴率高),我們發現不少投資者告知律師的實情和書面文本的記載有天壤之別的差距,比如銀行投資理財合同中寫得很明確,產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投資產品,而且粗體字標明了風險提示,指出預期收益率并不是利率,理財計劃是委托代理性質的,投資者自己承擔風險等等,投資者也在合同上簽字。這表明,至少從證據上來看,銀行已經比較明確地提示了合同的相對方注意投資風險。如果沒有相應證據足以證明投資者自己訴稱的事實,則司法機關會采信銀行的說法。事實上投資者基本不可能提供相應證據。
有的投資者對“3個月年化收益率5%的理財產品”收益理解為本金乘以5%,如果投資10萬元,收益是10萬元乘以5%,等于5000元。這是錯誤的,應當是10萬元乘以5%除以12,再乘以3個月,等于1250元。只有預估的四分之一,這里是對“年化收益率”的錯誤理解。
投資者將可能獲得也有可能無法實現的投資預期收益率理解成實際收益率,投資期結束后引起爭議。
投資者作為商事主體,負有較一般民事主體更高的審慎注意義務。理財產品的專業化,需要投資者多去咨詢專業律師,幫助識別和化解其中的風險。
三、“保底條款”對理財投資的影響
2020年6月中旬以來,有關“穩健型銀行理財產品浮虧”的新聞持續發酵。起因是在社交平臺中盛傳的兩張圖片,其中一張是客戶投訴平安銀行的理財產品虧損,另一張是招商銀行理財子公司某款產品近一個月的年化收益率為-4.42%,這兩款產品都是中低風險。說明理財產品不是以前大家認為的那樣只賺不賠了,理財產品是投資,有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18年04月27日以“銀發〔2018〕106號”聯合印發《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根據監管要求,資管新規過渡期原設定在2020年年底結束,后來延長至2021年年底。
資管新規出臺三年多來,給國內理財市場、資管行業帶來了巨變,打破剛兌,回歸本源。
資管新規禁止“資金池”。老百姓在銀行購買短期理財,在2020年之前幾乎從未發生過虧本的情況。但我們都知道,做理財,做投資,就一定會涉及到風險。那這個短期理財的風險去哪里了,由誰來承擔了呢?其實這個風險由銀行或者中介機構來承擔了,它們有一個資金池,老百姓買各種理財產品的錢,都放到了這個資金池里面,銀行和中介機構,就用資金池里面的錢再去投資各種項目。這樣做的好處是:萬一其中某個投資的項目出現了問題,有資金池托底,可以實現剛性兌付。不論是為了金融機構的口碑也好,還是為了客戶利益也好,不會讓老百姓虧著。也就是說,因為這個資金池的存在,幫我們把風險降到了最低。所以,之前的短期理財基本是低風險,甚至是零風險。但是,資金池規模越大,風險程度是不是就會越高?風險在積聚。所以這幾年國家也一直強調,要防范金融風險,要金融去杠桿。資管新規出臺后,資金池就被禁止了。也就是說,我們現在再去銀行購買短期理財,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知道,我們投資的這個錢,這個產品會被拿來投資什么項目,這樣做的好處是,我們知道我們的錢去了哪里。但是這樣做的話,風險就大大增加了,因為沒有資金池兜底了嘛,投資者就要開始自負盈虧了,也就是說理財產品是可以虧本的。所以,現在保本型理財產品越來越少,越來越難買了。
相較于保本型理財產品逐步退出市場,委托理財的保底條款也是沒有保障的。委托理財合同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委托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內管理、投資于金融市場的資產管理活動的合同,其特征為委托人將自有資金注入其自有的或指定的交易賬戶,委托受托人使用該資金用于理財交易,但不能擅自處分。
因委托理財面向的是具有較高風險的金融市場,有關委托人不承擔本金虧損風險的約定,具有保底條款的性質,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以及委托關系中責任承擔的規則,亦違背了基本的經濟規律和資本市場規則,應屬無效規定。保底條款系委托理財合同的目的條款和核心條款,不能成為相對獨立的合同無效部分,故保底條款無效應導致委托理財合同整體無效。舉個案例,李小姐與某某公司簽訂《壹年期保本理財委托協議》,雙方約定:李小姐將自有的股票賬戶委托某某公司進行管理,委托管理的資產總額為200萬元,委托期限為1年;某某公司按委托管理資產的5%收取管理費;委托交易賬戶增值的按一定比例進行分配,協議期滿如賬戶虧損,虧損部分由某某公司承擔。期間,李小姐分得收益12萬元。協議到期后,賬戶僅余120萬元。某某公司未依約補齊,故李小姐訴至法院要求補齊剩余賬戶資產8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協議約定,委托人不承擔本金虧損風險,具有保底條款的性質,應屬無效約定。某某公司應將李小姐投入的全部本金予以返還。李小姐曾分得收益12萬元,該款項應作為已償還的本金予以扣除,故某某公司應返還剩余的68萬元。
四、慎重投資私募基金
2022年2月21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公布數據,截至2022年1月末,私募管理基金規模達到20.28萬億元。私募基金集聚資金,為公司企業生產經營注入資金血液,提高了直接融資比重,豐富了居民財富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作出重大貢獻。但是,私募基金公司并非嚴格傳統意義上的金融公司,監督管理缺乏,合同和法律關系復雜,操作不規范,風險極大,廣大投資者切勿被高額的投資收益所騙。
私募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應符合如下特點: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基金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相應的資產或收入條件;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
我們代理的案件中,有一些投資理財產品打著私募基金的旗號,實際上并不符合上述特點。如涉及的投資項目為虛構,基金管理人為關聯方融資或者自融,違反基金合同約定擅自改變用途,款項未進行實際投資或者挪作他用,此時可能涉嫌犯罪,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刑事犯罪。當然,更多的私募基金糾紛是通過民事途徑解決的,據上海律師協會基金委員會不完全統計,約占到百分之八十,其中合同糾紛占到七成。2022年2月17日,上海金融法院發布《私募基金糾紛法律風險防范報告》,指出私募基金行業出現了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變相資金池運作、剛性兌付等違規情形,行業風險逐漸顯現。
私募基金業務,涉及投資者、管理人、銷售機構、托管人,主體眾多,法律關系和權利義務復雜。但是,據上海律師協會基金業務委員會不完全統計,約百分之三十的投資者至糾紛發生時還沒有仔細看過私募基金募集說明書??梢?,這些投資者對基金運作、投資去向和各方權利義務根本不知情,完全漠視自己的權利。實踐中,如因投資私募基金的項目產生糾紛訴至法院,法院通常要綜合被告的主體資質、投資項目的真假、投資人的數量、發行中的宣傳方式及內容、合同條款等具體案情進行考量裁判。
存款受到利率下降影響可能跑不過通脹,保險不以增值為目的,理財受資管新規影響收益率下降,不保本,那么有投資者轉身私募基金。但是,沒有產品可以提供低風險高回報的好事,高風險對應高收益,低風險對應低收益。有的基金管理人規模較小,依然無法清償投資者的投資。根據上海金融法院發布《私募基金糾紛法律風險防范報告》,私募基金糾紛案件中,勝訴案件因被執行人基金管理人資信不佳而執行到位率較低,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占比62.57%,完全執行到位的僅占比14.62%,實際執行到位率為13.60%。
綜上所述,投資者要強化理性投資意識,不要盲目相信高額回報的承諾,應當充分認識到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投資理財前應當充分了解該類型理財的相關知識、法律法規,咨詢專業人士。
經典案例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