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當事人經常問的一個問題是:如果官司打贏了,對方沒有錢怎么辦?
的確,很多案件在執行時會發現被執行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于是追加被執行人成了很多申請人的“首選”,它在反制規避執行、迅速實現債權、減輕當事人訴累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但由于實踐中申請人對此常存在認識誤區,致使追加請求多被駁回或撤回。
追加成功的常見案件類型主要分為七種:
一是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財產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二是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三是抽資出逃的股東;四是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股東;五是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六是分支機構的法人;七是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愿代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
案例解讀
追加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財產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案例一:申請人黃某vs被申請人北京某租賃公司
因被執行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黃某申請追加該公司的唯一股東梁某為被執行人。法院經審查后認為,被執行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梁某系該公司股東,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梁某應就其財產獨立于被執行公司財產加以證明?,F梁某未能就該事項予以舉證證明,故法院支持黃某的追加請求,對梁某名下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案件順利執結。
案例二:申請人徐某vs被申請人北京某物業公司
由于該案中被申請人北京某物業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且該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后徐某申請追加其唯一股東某物業中心為被執行人。法院經審查后認為,該物業中心應舉證證明其財產與北京某物業公司互相獨立。后該物業中心向法院提供的被申請人的歷年審計報告顯示,該物業中心與該物業公司并無關聯交易,相關出借款項也已在審計報告中載明,據此法院認定某物業中心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與被申請人財產互相獨立,對徐某的追加申請不予支持。
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
案例三:申請人谷某vs被申請人北京某科技公司
因北京某科技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現谷某申請追加被執行公司的股東之一李某為被執行人。法院經審查后認為,李某作為被執行公司的股東,其認繳出資額為17.5萬元,認繳出資時間為:2018年12月31日?,F李某未能舉證在出資期限屆滿時履行相應出資義務,已構成出資不實,其應在未實繳出資范圍內對被執行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后法院對李某名下財產采取強制措施。
追加抽資出逃的股東
案例四:申請人劉某vs被申請人北京某公司
因被執行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劉某申請追加該公司股東陳某為被執行人。法院經審查后認為,陳某系該公司股東,2015年6月8日,陳某將約50萬元作為入資額轉入被執行公司賬戶后,該出資款項又立即轉回陳某賬戶?,F陳某無法就其對轉出款項的用途及及合法理由予以舉證說明,陳某構成抽逃出資,其應當在抽逃范圍內對被執行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股東
案例五:申請人某科技公司vs被申請人某廣告公司
某科技公司申請追加高某為被執行人。法院經審查后認為,高某作為某廣告公司的股東,其出資時間為2016年10月9日,后高某在出資期限已屆滿情形下將股權轉讓給洪某,但高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依據公司章程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據此,法院認定高某應當在未足額出資范圍內對某廣告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追加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
案例六:申請人譚某vs被申請人某律所
譚某申請追加被申請律所的合伙人張某為被執行人,法院經審查后認為,該律所系個人普通合伙組織,現其無能力償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張某系其律所合伙人,應當對某律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追加分支機構的法人
案例七:申請人龔某vs被申請人某分公司
法院對龔某要求追加某分公司的總公司為被執行人的申請審查后認為,本案中被申請人系某公司的分支機構,現某分公司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人龔某提出的追加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追加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愿代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
案例八:申請人陳某vs被申請人唐某奇、某咨詢公司
法院經審查后認為,本案中,第三人唐某柱在法院執行陳某與唐某奇、某咨詢公司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向法院書面承諾其自愿代被執行人唐某奇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債務?,F唐某柱雖主張其代為履行承諾書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對該主張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要求第三人唐某柱在其承諾范圍內承擔責任。
不能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四類主體:
一是不能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的,應通過其他程序另行主張,另外,申請執行人也不能追加被執行人的近親屬或債務人為被執行人;二是不能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其他工作人員為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應嚴格區分被執行人公司的股東和公司其他人員,雖不能將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等追加為被執行人,但可對符合法定情形的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實施限制消費措施;三是對執行擔保人、被執行公司的分支機構、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投資人開辦的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裁定直接執行,不應通過執行追加程序解決;四是不能追加被執行人的母公司為被執行人,子公司和母公司均以自己的全部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責任,互不連帶,若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東,則申請執行人可通過追加股東的程序予以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