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概括:即使工程造價評估報告未明確有效期,強制執行的法院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在評估報告作出較長時間之后仍依據評估報告確定已建工程處置參考價是否公平合理問題。如果擬處置財產價值出現了較大波動或者評估報告超過有效期較長時間,一般宜重新委托評估。
本案中, 法院認為,委托評估是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重要方式之一。為客觀反映財產價值,評估報告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一年,即使評估報告未明確有效期,人民法院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在評估報告作出較長時間之后仍依據評估報告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是否公平合理問題。如果擬處置財產價值出現了較大波動或者評估報告超過有效期較長時間,一般宜重新委托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