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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以物抵債申請執行人相當于買受人,過戶稅費需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各自承擔的,流拍價核減被執行人應繳不動產過戶稅費即為抵償款。
第一、法院拍賣房產,變更過戶形成的相關稅費承擔是執行異議的焦點。盡管拍賣公告中明確稅費承擔主體,公告對稅費承擔“五花八門”,有買受人承擔、有買受人預先墊付再行憑票退還、有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等等,因此關于稅費承擔的執行異議案大量產生。源于兩個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當日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示下列信息:(九)拍賣財產產權轉移可能產生的稅費及承擔方式;第三十條因網絡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稅費,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稅費承擔的相關主體、數額。上述兩個條文中拍賣財產產權轉移可能產生的稅費與因網絡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稅費是否相同,如果相同,相關稅費承擔是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還是按照拍賣公告承擔,換言之,拍賣公告稅費承擔與法律及行政法規額稅費承擔不相同時,稅費如何承擔。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四、關于稅費負擔因網絡司法拍賣產生的稅費,按照網拍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在法律、行政法規對稅費負擔主體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得在拍賣公告中規定一律由買受人承擔。
另外,除司法拍賣成交后,稅費承擔存在爭議之外,針對以物抵債稅費承擔亦存在爭議。我們注意到,最高法院評價“目前,法律對司法拍賣或流拍后抵債財產過戶時產生的稅費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人民法院參照民事交易中自主買賣的相關規定確定司法拍賣或抵債雙方的稅費承擔標準較為常見且相對合理。申請執行人接受以物抵債,其法律地位即相當于買受人一方?!?/span>
第二、司法拍賣第三人提供抵押的房產,就執行依據而言,第三人作為抵押人承擔的責任僅是以抵押房產范圍為限承擔責任,理由是《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復函》國稅函[2005]869號四、鑒于人民法院實際控制納稅人因強制執行活動而被拍賣、變賣財產的收入,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優先從該收入中征收稅款。因此,要求抵押人另行承擔稅費,變相增加抵押人的責任范圍,與執行依據不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蘇執復45號“江蘇龍城典當有限公司與無錫泰富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朱永良等典當糾紛執行裁定書”,江蘇高院評價“本案中,處置的抵押物系第三人提供,而非被執行人自行提供。對于第三人作為抵押人的,其承擔責任的范圍應限于其提供的抵押財產。如要求抵押人另行承擔拍賣抵押物行為產生的相關稅收,實為要求其超過抵押財產價值范圍,額外承擔相關義務,變相增加了抵押人的法律責任,于法無據?!蔽覀冋J為,上述裁判理由仍然值得商榷,可能形成的沖突是:拍賣公告明示過戶費用競買人承擔,即競買人除繳納拍賣款還繳納過戶費用,而以物抵債中,抵債的債權金額為保留流拍價核減過戶費用,這樣形成同樣的房產抵債金額?。ú怀袚^戶費),條件優于競買人(承擔過戶費),有妨公平競價。
第三、我們注意到,以物抵債裁定主文第三項載明“辦理上述抵債房產過戶所需的稅費按法律規定由雙方分別承擔?!币约啊吧暾垐绦腥诉^戶墊付稅費總計1,104937.84元?!弊罡叻ㄔ涸u價“施維代繳的所有費用減去其應承擔的費用,則為被執行人許惠成應繳的費用770610.72元。抵債價10661323.2元減去許惠成應繳費用770610.72元,則為2010年12月12日許惠成的還款數額9890712.48元?!焙苊黠@,基于以物抵債裁定稅費承擔規則,申請執行人抵債價直接在流拍價核減被執行人應繳稅費,并非由被執行人另行單獨繳納,但是該以物抵債稅費承擔是否與拍賣公告保持一致,不得而知。換言之,以物抵債的抵債條件不優于拍賣公告條件,理由如前述。
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當日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示下列信息:(一)拍賣公告;(二)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但法律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三)評估報告副本,或者未經評估的定價依據;(四)拍賣時間、起拍價以及競價規則;(五)拍賣財產權屬、占有使用、附隨義務等現狀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等;(六)優先購買權主體以及權利性質;(七)通知或者無法通知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人的情況;(八)拍賣保證金、拍賣款項支付方式和賬戶;(九)拍賣財產產權轉移可能產生的稅費及承擔方式;(十)執行法院名稱,聯系、監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條 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當日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對下列事項予以特別提示:(一)競買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買受人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二)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應當在競價程序開始前經人民法院確認,并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三)拍賣財產已知瑕疵和權利負擔;(四)拍賣財產以實物現狀為準,競買人可以申請實地看樣;(五)競買人決定參與競買的,視為對拍賣財產完全了解,并接受拍賣財產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六)載明買受人真實身份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上公示;
(七)買受人悔拍后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條 因網絡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稅費,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稅費承擔的相關主體、數額。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 蘇高法電〔2017〕217號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各基層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網拍規定)已正式施行,為確保我省司法網拍工作順利進行,提高網拍成交率,現結合我省司法網拍工作實際,就正確適用網拍規定相關問題通知如下:一、關于第二輪司法網拍網拍規定并未限制或禁止第二輪司法網拍,我省仍按照《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完善司法評估、網拍的規定》啟動第二輪司法網拍。1、第二輪司法網拍的啟動。對于司法網拍二拍流拍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利,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接受以物抵債且變賣不成的,執行法院可以在30日內啟動第二輪司法網拍。2、第二輪司法網拍的起拍價及降價幅度。第二輪司法網拍一拍的起拍價即前一輪司法網拍二拍的流拍價。若仍流拍,則按照網拍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再次確定起拍價進行拍賣。第二輪司法網拍的標的物為人民法院扣押的車輛的,第二輪司法網拍第一次拍賣的起拍價可按照網拍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不低于前一輪司法網拍二拍流拍價的百分之七十。若流拍,則按照網拍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再次確定起拍價進行拍賣。3、第二輪司法網拍的以物抵債。第二輪司法網拍二拍流拍后,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執行債權人接受以物抵債的,以物抵債的價格按照第二輪司法網拍二拍的流拍價確定。二、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選擇全省各級法院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做選擇,仍統一在淘寶網上進行司法網拍。若申請執行人堅持要求選擇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拍賣,執行法院可委托在該網絡服務提供者平臺上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三、關于清空、交付要求人民法院拍賣不動產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均應清空后再拍賣。人民法院對于拍賣成交的動產、不動產等需要交付買受人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均應負責交付買受人。四、關于稅費負擔因網絡司法拍賣產生的稅費,按照網拍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在法律、行政法規對稅費負擔主體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得在拍賣公告中規定一律由買受人承擔。五、關于信息錄入的準確性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以下簡稱網拍平臺)已正式上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網拍平臺成功發布拍品后,所有信息不得更改,故請全省各級法院在發布拍品信息前務必仔細、謹慎填寫、核對相關信息,確定無誤后再行發布。拍品信息發布后發現發布的信息確實有錯誤的,應及時將拍品從網拍平臺上撤回,修改、完善、確認無誤后再重新發布。六、其他網拍規定未明確規定的其他內容,按照我省原有規定繼續執行。
特此通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7年4月6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復函》國稅函[2005]869號
最高人民法院:你院《關于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后,稅務部門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征收營業稅的征求意見稿》(〔2005〕執他字第12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一、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活動屬司法活動,不具有經營性質,不屬于應稅行為,稅務部門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活動征稅。二、無論拍賣、變賣財產的行為是納稅人的自主行為,還是人民法院實施的強制執行活動,對拍賣、變賣財產的全部收入,納稅人均應依法申報繳納稅款。三、稅收具有優先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四、鑒于人民法院實際控制納稅人因強制執行活動而被拍賣、變賣財產的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優先從該收入中征收稅款。
經典案例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