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概括:建設工程的價款是施工人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設工程中的價值體現,法律保護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要目的是優先保護建設工程勞動者的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勞動者投入到建設工程中的價值及材料成本并未轉化到該工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中。因此,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及于土地使用權缺乏法律依據。
案例索引
《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浙江寶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案》【(2019)最高法執監470號】
爭議焦點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否及于土地使用權?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一并處分,建筑物、構筑物等轉讓的,所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因此,即便房地分屬不同權利人,在處置程序中,也應遵循一并處分的原則,以使受讓人取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權。本案中,上海二中院基于“房地一體”原則對涉案在建工程及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整體拍賣,符合法律規定。但根據物權法第二百條規定,“房地一體”應當理解為針對處置環節,而不能將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理解為同一財產。因此,雖然對房地產一并處分,但應當對權利人分別進行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精神,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建設工程的價款是施工人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設工程中的價值體現,法律保護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要目的是優先保護建設工程勞動者的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勞動者投入到建設工程中的價值及材料成本并未轉化到該工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中。因此,上海高院和上海二中院以涉案房地產應一并處置為由,認定寶業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及于涉案土地使用權缺乏法律依據,在對涉案房地產進行整體拍賣后,拍賣款應當由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人以及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分別優先受償。本案涉案房地產經過拍賣后,寶業公司以8568萬元價格競買,對于拍賣款中屬于土地使用權的部分,應當由杭州銀行優先受償。鑒于該部分款項數額不清,由上海二中院重新依法確定后,由寶業公司和杭州銀行分別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