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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完善執行工作的統一管理機制,加強執行監督和管理,防范和克服執行工作中不當干擾,進一步提高執行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本市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執行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法院應當裁定指定執行或者提級執行:
1.案件執行受到當地機關或者部門的阻擾,原執行法院難以繼續執行的;
2.因主觀方面的原因超過法定執行期限,經上級法院督促仍不能執結的;
3.除具有規定的可延長執行期限情形外,超過九個月仍不能執結的;
4.有其他特殊情況,原執行法院繼續執行效果不好的。
二、執行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法院認為需要,可以裁定指定執行或者提級執行:
1.執行案件超過法定執行期限未執結的;
2.法定執行期限內,案件具備執行條件,當事人強烈要求加大執行力度的;
3.上級法院督辦的執行案件,未能在指定的執行期限內執結的;
4.其他上級法院認為需要指定執行或者提級執行的。
三、超過規定的執行期限,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經批準的,一般不指定執行、提級執行:
1.依法進行公告送達的;
2.委托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清理資產或者鑒定的;
3.因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執行擔保,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
4.因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變更、追加當事人,被執行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裁決事項而移送裁決的;
5.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
6.案件需委托外地法院代為調查、執行的;
7.涉及社會穩定需要暫緩執行,且經本院院長、分管副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暫緩執行的;
8.上級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
9.案件的執行需要等待上級法院的批復或者等待協調結果的;
10.案件執行需要等待他案處理結果,而他案尚未審結、執結的;
11.其他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合理情形。
四、上級法院除通過來信來訪督查、案件檢查等方式視情決定指定執行或者提級執行外;下級法院對超過執限,在三個月的延長期內仍無把握執結的案件,可報上一級法院,由上級法院視情決定指定執行或者提級執行。
凡超過三個月延長期仍未執結的案件,下級法院應當報上一級法院確定是否裁定指定執行或者提級執行。區縣法院的案件在報中級法院的同時,抄報高級法院備案。
五、本市轄區中級法院指定執行、提級執行的案件應當逐件報高級法院備案;上級法院對指定執行、提級執行的案件應當加強監督、指導和管理。
六、鐵路運輸法院的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工作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七、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