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當前司法實踐中對債權人行使擔保物權處置擔保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范圍存在法律意見和執法尺度不一的情況,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以及司法實踐情況,經高院立審執銜接工作聯席會議討論及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現就有關裁判和執行尺度提出如下原則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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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當前司法實踐中對債權人行使擔保物權處置擔保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范圍存在法律意見和執法尺度不一的情況,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以及司法實踐情況,經高院立審執銜接工作聯席會議討論及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現就有關裁判和執行尺度提出如下原則意見:
1.本指引適用于擔保物權優先受償范圍登記不明確或者形式上僅登記債權本金數額的情形。當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適用本指引。
2.當事人在登記機關已經登記了明確的擔保物權擔保范圍的,行使擔保物權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以登記范圍為準。
3.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擔保物權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應以當事人約定為準,當事人未約定的,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4.根據民事訴訟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在裁判和執行中以債權人起訴主張的物權擔保范圍(該主張應依據當事人約定或法定)為準,不能任意擴大至當事人約定或法定擔保范圍中債權人未主張的部分。
5.在審判、執行中要加強對當事人約定擔保物權及其優先受償范圍合法性、合理性審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仔細甄別虛假訴訟、惡意設定擔保物權及其擔保范圍以逃廢債務等情形,以保護交易安全和他人合法權益。
6.最高額抵押權,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7.最高額質權,質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8.權利質權在登記機關辦理出質登記的,參照本指引關于行使抵押權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范圍的相關規定。
9.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已經審、執結的案件不適用本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