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依據確定夫妻一方為債務人的案件,應當如何采取執行措施?
答:執行依據確定夫妻一方為債務人(指夫妻一方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公證),且未明確債務性質的,可以執行該債務人個人名下的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債務人的份額。
執行機構根據相關證據經審查判斷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經執行仍不足清償的,可以執行夫妻另一方的個人財產。
個人財產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屬于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
二、執行程序中如何把握債務性質的判斷標準?
答:執行依據對債務性質未予明確的,執行程序中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判斷和審查,即以債務是否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作為判斷標準。
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債務,執行機構在案外人異議審查時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
2、夫妻一方擅自舉債資助與其沒有贍養、撫養、撫養義務人所產生的債務;
3、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者受贈歸其個人所有的財產過程中產生的債務;
4、夫妻一方管理個人財產所產生的債務;
5、夫妻一方擅自對外擔保且另一方未因擔保行為獲益產生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刑事犯罪被判處的財產刑部分;
7、夫妻一方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產生的債務;
8、為支付夫妻間訴訟而產生的訴訟費用所產生的債務;
9、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個人債務。
三、債務性質經判斷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程序應當如何進行?
答:執行機構可直接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凍結、變價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非被執行人的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財產,而無需裁定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
執行裁定書主文部分應當寫明執行的具體財產。
四、債務性質經判斷為個人債務,申請執行人對此有異議,應當如何處理?
答:債務性質經判斷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執行機構不得對夫妻另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采取執行措施,申請執行人對判斷為個人債務有異議,執行機構應當告知其另行訴訟解決。
申請執行人提起訴訟的,立案部門應當受理,案由為夫妻共同債務確認糾紛。
五、夫妻一方以正在執行的債務不屬于共同債務,法院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不當為由而提出異議,應當如何處理?
答:夫妻一方以正在執行的債務非共同債務,法院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不當為由而提出異議,系對執行機構采取執行措施的財產概括主張實體權利,該異議可視作案外人異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執行機構可按本解答第二條明確的標準進行審查作出裁定。異議人或者執行申請人不服裁定的,可以依法提起案外人或者執行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
六、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執行機構可否對夫妻另一方的財產采取處分性執行措施?
答:該夫妻另一方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為了阻卻執行程序進行,且執行程序中對債務性質的判斷主要是依據表面的證據,可能與審判部門經過實體審理后的作出的判斷不一致,故此類案件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一般情況下不宜對相應財產采取處分性措施,執行機構應當根據判決結果再行執行。但申請執行人提供足額有效擔保并要求繼續執行的,執行機構可采取處分性措施。
七、經判斷為夫妻個人債務的案件,需要執行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或者登記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共同財產,應當如何執行?夫妻另一方提出異議,如何救濟?
答:經判斷為夫妻個人債務的案件,應當執行屬于被執行人所有或者其個人名下的財產。
被執行人所有或者其名下的財產不足清償的,可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半份額。如登記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財產系夫妻共同財產的,也可執行。執行機構可直接對上述共同財產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夫妻另一方對被執行人個人名下的財產主張權利,或者對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是否系共同財產或者財產份額提出異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夫妻另一方就財產份額提出異議,或者對被執行人個人名下的財產主張權利,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不停止執行。
八、債務性質判斷為夫妻共同債務,但被執行人已經離婚,申請執行人要求執行原夫妻另一方離婚時分得的財產或者其個人財產,該如何處理?
答:可以裁定執行原夫妻另一方離婚時分得的財產或者其個人財產,而無需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原夫妻另一方對執行其財產不服而提出異議,屬于案外人異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