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過程中如何防范發包方要求的“帶資”和“墊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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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履行過程決定了墊資施工的風險大小,也是防止發包方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關鍵期。
一、承包方應嚴格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各項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約定的質量完成各個 節點的施工。施工期限和施工質量往往是發包方拖延工程款,甚至是反訴承包方的理由。
二、在施工合同履行全過程中,要及時收集反映合同履行的證據材料,如讓施工合同中指定的發包方代表或監理簽證確認,尤其是工程增減變更和工程量確認。
除在施工期間及時索要工程變更、洽商紀要等有效文書外,在工程竣工前一個月就應整理歸檔編制依據,及時與項目部溝通,編制工程結算書。
二、跟蹤檢查施工合同履行具體進展,如果發包方沒有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節點支付進度款,超出時限時,承包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書面告知發包方停工信息并讓發包方做好簽收,切忌只是口頭通知。在與發包方約定條件成熟時,應主動開工,以確保權益。切忌發包方未能按照約定,在承包方已大大超出節點工程量時或在完成節點工程量后僅付給少量工程款仍盲目墊資施工,防止在墊資泥潭中越陷越深。
四、與發包方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不論是何種形式的工程,均應及時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承包方應及時主動提出竣工驗收申請,雙方履行工程驗收簽字蓋章等相關手續。防止雙方不驗收簽字,形成質量合格不能確認,工期按時完成不能確認就交付工程,而導致承包方維權舉證不足。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的工程不宜交付。
五、在向發包方交付工程前(即:交鑰匙前),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和數額支付給承包方工程款情況下,是否向發包方交付工程(即:交鑰匙)需要權衡利弊??梢耘c發包方簽訂還款協議書,制定工程尾款償付計劃、明確違約責任。也可與發包方協商,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手續。在發包方不能按約定時間如期償付承包方款項時,承包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拖欠時間長且數額較大,發包方沒有償還能力的,要果斷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