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股權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合同性質及其效力
實務中最常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是,通過受讓項目公司股權,來獲得土地使用權。當協議雙方發生糾紛時,一方通??罐q理由是:
1.民事法律行為應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因此協議性質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
2.以股權轉讓形式達到非法轉讓土地的目的,協議無效?;蛘叽嬖诜欠ǖ官u土地刑事犯罪,協議無效?;蛘咿D讓前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協議無效。
然而,通過司法實踐來看,法院還是傾向性認為:
1. 協議性質仍然為股權轉讓合同,而非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2. 若無合同法第52條合同無效情形,該股權轉讓協議有效。
3. 即使構成刑事犯罪,股權轉讓合同亦不必然歸于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