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招投標法律問題
1、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中標人如何應對?
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主要情形包括:
■ 另行訂立違背招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合同;
■ 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 與非中標人訂立合同;
■ 減少約定工程量或將分項工程交由他人完成。
對于第一種情形,可以要求按中標文件確定的價款支付工程款;對于后三種情形。
中標人可以要求招標人繼續履行合同和支付違約金,如果出現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合同不再履行。
中標人可以要求招標人賠償損失,包括賠償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
⊕2、施工單位直接“續標”是否合法?
■ “續標”是建筑行業的習慣說法,建設單位的有些工程是連續開發的項目,需要分期建設,如一期、二期、三期;
■ 如是必須招投標的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分期進行招投標,不能直接續標;
■ 因建設單位的前期工程,施工單位已經中標,從工程項目管理以及建設工程質量保證等方面考慮,施工單位繼續參加招投標,占據一定的優勢,增加了中標的可能因素。
⊕3、收到中標通知書后,招標人在合同中要求竣工結算再下浮10%,投標人如何處理?
《合同法》對合同成立、生效規定如下:
■ 投標是要約,中標通知書是承諾;
■ 投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后,合同已成立,招標人要求改變工程結算價款的,投標人可予以拒絕;
■ 如果招標人以此要挾拒簽《工程承包合同》,投標人可以追究發包人的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
⊕4、發包人將招標和投標之外的工程納入施工承包合同范圍,承包人如何處理?
■ 發包人將招投標范圍之外的工程納入施工承包合同,屬于變更了招標的內容,應該屬于無效的條款;
■ 無效的條款,必須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確認,如果合同已經實際履行。
工程已經竣工被驗收,承包人可以通過簽證或審價,要求追加該招投標范圍之外的工程款項。
⊕5、投標人能否在招標之前向發包方出具放棄權利的優惠承諾書?
■ 法律規定,招標人在確定中標前與投標人進行實質性談判的,中標無效;
■ 投標人在招標之前向發包方出具放棄權利的優惠承諾書,屬于中標前的實質性談判內容,中標無效;
■ 如果合同已經履行,雙方在工程竣工結算時發生異議,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放棄承諾書的利益,承包人可以拒絕,并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確認該行為無效。
⊕6、發包人未經過招標,直接將工程發包或收回總包中部分工程發包是否有效?
■ 如果是必須招投標的工程,發包人直接發包的行為是無效的;
■ 如果建設工程已經通過總承包方式發包,發包人又將其中部分分包工程收回發包或直接發包,該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總承包人有權拒絕;
■ 如果是必須招投標的工程,發包人將總承包工程中沒有包括的分包工程直接發包,也是無效的。
⊕7、經過公開招標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如果出現需要變更工期、工程造價等條款的法定事由,后續的補充協議是否需要后續備案?
■ 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4)14號《司法解釋》的規定,經過招標的工程承包合同備案后,后續的補充協議也需要備案;
■ 如果補充協議沒有經過備案,容易被認定為“黑白合同”,導致結算時引起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