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仍然獲得經濟補償
李某某自2012年在上海某星電器有限公司從事銷售主管,2017年因為將同學聚餐費用報銷被查處。公司認定李某某報銷個人費用屬于侵占公司財產行為,屬于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根據規章制度的規定,公司有權予以辭退。但是,公司營銷總監考慮到李某某銷售業績名列前茅,與其他高管溝通后,對李某某訓誡并予以留用。2018年底公司與李某某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沒有與李某某續簽勞動合同,也沒有給予經濟補償,理由是李某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劉儉律師接受李某某委托后,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經濟補償。被申請人公司提供了規章制度、制定流程、公示文件等相關證據材料。劉律師指出公司發現李某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享有過失性辭退權。但是公司繼續留用李某某,表明公司放棄了該權利。獲得經濟補償是員工的權利。仲裁院和法院采納了劉律師的觀點,支持了經濟補償的請求。
劉儉律師指出《勞動合同法》賦予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權,但是對行使權利的期限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也不可能作出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行使該權利,但是并非必須及刻行使該權利。如果不是需要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積極作為保留該權利,作出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