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微信記錄,駁回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要求
王某以青島某某貿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簽 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十萬余元,該分公司委托劉儉律師應訴。劉律師了解詳細案情,從分公司人事得知,在該員工入職時公司人事給過勞動合同給他,他說上班沒時間看,要 帶回去看一看,公司人事專員也就同意了。之后該員工一直沒有送回合同,直至他離職申請勞動仲裁了公司才發現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
劉律師了解情況后,指出從客觀情況來看,公司已經盡到積極磋商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員工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主要責任在員工,公司可以不承擔雙倍工資的責任。但是,上述情況僅僅有公司人事專員和公司其他員工證詞,證據效力,不足以得到仲裁庭支持。在和人事專員交談中,劉律師發現人事專員曾經向該員工催要過勞動合同,在微信中向其發送過“合同?”雖然該員工沒有回復,但是劉律師認為綜合全部證據分析,可以認定基本事實。
在勞動仲裁庭審中,劉律師抓住微信證據,結合其他證據,充分論述,取得仲裁庭的支持,駁回了員工雙倍工資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