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東權利的保護
劉儉律師,13916800902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一般都是多數表決通過,小股東經常被邊緣化,甚至被無視,權利被侵犯的情形比比皆是,小股東如何制衡大股東呢?
一、股東知情權,查閱公司會計報告及賬簿
公司法規定股東享有上述權利,但是查閱的范圍和程序法律沒有詳細規定,小股東最好是制定公司章程時,將查閱范圍和程序明確,否則執行時容易有糾紛。例如,賬簿本身很難發現問題,原始憑證是否在查閱范圍內,對小股東而言,是核對賬簿是否虛假的關鍵。所以,小股東可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時明確查閱范圍,以后查賬時有據可查。
二、股東收益權,公司盈余分配權利。
股東投資是期望獲得收益,股東享有分紅權理所當然。但是有時大股東為了吞食小股東利益或者排擠小股東,公司多年贏利也不分紅。小股東真是只有出資的義務,沒有分紅的權利了。公司盈余分配涉及公司虧損彌補(公司賬簿往往被大股東掌控,多列或者提前支出成本、少列或者遲延收入等)、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等法律要求,也涉及股東會決議等公司內部治理的程序問題,小股東一方面可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多加考慮,另一方面行使知情權了解真實情況作出正確判決,在適當時機訴訟要求盈余分配。
三、 召開股東大會
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都可以召集股東大會,是股東選擇管理者等管理行為的表現。大股東會利用多數決的制度,召集股東大會并作出股東會決議,損害公司利益或者小股東利益。小股東應當充分利用公司法等法律規定,通過訴訟從程序或者內容方面否定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四、股東行使退股權
股東要求公司回購股權很難。第一種情形下,大股東連續四年不分配利潤,到了第五年象征性地分紅,這樣就可以合法規避了該款規定。司法實踐中,依據此款規定得以退股的少之又少;第二種情形,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都是可遇而不可求的;營業期限是可以協商確定的,特別對項目公司,根據項目預期確定,小股東可以掌握一定主動權。
五、 解散公司請求權
小股東被大股東壓迫,通常情形下難以退出,解散公司不失為一種變相的退出。司法實踐中,維系公司經營是法院的首選,解散沒有規定表面上那么簡單。章程約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到期解散是股東根據公司章程約定享有的權利,小股東最好不要錯失章程約定期限對自己的保護。
六、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根據多數決的原則,大股東往往控制公司經營管理,小股東的表決權往往流于形式。但是根據累積投票權制度,小股東也可能在公司董事或者監事等中求得一定職位。所以,公司章程中可以針對某些事項,修改多數決為累積投票權制度。
六、股東代表訴訟
董事、監事或者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給公司造成損失,股東包括小股東有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訴訟利益歸屬于公司。但是,敗訴的話,相應費用由該股東承擔。從權利義務來看并不對等,股東積極性在哪?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股東代表訴訟的提起程序和相關費用的承擔,促進股東維護公司權益的決心。